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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流程

证券评级业务程序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证券评级工作,保障证券评级质量,防范业务与操作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及本公司内控制度要求,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开展的证券评级业务,其他评级业务的评级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章  接受委托

第三条 为避免利益冲突,严格执行防火墙制度,对外承接项目统一由业务发展部负责,评级业务部门与评级从业人员不得对外承接项目。

第四条 业务发展部与评级委托方签订《评级委托协议书》,即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收取评级费用。

第五条 业务发展部设专人负责《评级委托协议书》的编号、登记及保管,并将评级合同复印件交评级业务部门归档备用。

第六条 评级业务部门根据受评对象或受评证券发行人所处行业特点、企业规模和复杂程度,并考虑回避规则组建项目组,确定项目组组长。

第三章  前期准备

第七条 项目组在评级作业前,应当针对评级对象形成评级现场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至少应当包括项目组人员组成及大奖官方网站手机版的联系方式、需收集的资料清单、现场调研计划、访谈提纲等。

第八条 项目组根据评级需要,按照评级对象的类型和特征确定资料收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区域经济和行业资料。包括宏观经济数据、区域经济数据、行业运行数据以及政府调控政策等;

(二)评级对象为企业主体时,相关基础资料、生产经营和财务资料。包括企业税务登记文件、公司章程、股东信息及持股比例、公司治理情况、组织架构、人员状况、生产经营数据、设备技术资料、研发情况、管理制度文件、经营计划与总结报告、发展规划、公司及主要子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授信情况,以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人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国家工商总局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主要信用信息平台中的相关记录等;

(三)评级对象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时,除第二项中要求的资料外,还应当包括发行方案、募集资金用途、偿债保障措施安排以及偿债计划等;

(四)评级对象为资产支持证券时,除第三项中要求的资料外,还应当包括资产池内基础资产的相关资料、交易结构设计方案及其涉及主体的资料等;

(五)评级对象具有增信措施的,应当包括增信方案、担保方相关资料或抵质押资产的相关资料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外担保、法律诉讼以及其它重大事项等。

第九条 项目组应当对自行收集的资料信息进行评估,以保证其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项目组在采信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时,应当在一般知识水平和能力范畴内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

第十条 现场考察与访谈前,项目组对初步收集的资料进行认真研究和分析,列出拟考察项目及访谈人员,制定访谈提纲并发送给评级对象,与其沟通、确定现场考察与访谈的具体时间、人员安排,并制定不能实现考察和访谈目的时所采取的补充方案。

第四章  实地调研

第十一条     项目组按照工作计划进行现场考察与访谈。

第十二条     现场考察与访谈过程中,评级项目组成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提问,并认真做好访谈记录。

访谈记录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受访谈单位名称、受访谈人员姓名及职务、访谈地点及时间、访谈内容。

访谈记录应当由负责记录的评级项目组成员和受访谈人签字确认,并作为工作底稿统一归档留存。

第十三条     现场考察与访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考察评级对象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或评级对象的主要基础资产和相关主体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等;

(二)评级对象为企业主体的,访谈评级对象及相关主体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和管理部门负责人、总资产、销售收入或净利润占公司合并数据20%以上的子公司负责人等;

必要时,可访谈评级对象涉及相关主体的外部关联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母公司、行业管理部门、同行业主要竞争对手、主要客户、税务部门、工商部门、海关及有关专家等。

第十四条     现场考察与访谈过程中,发生需要评级对象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情况的,评级项目组应当于访谈过程中或访谈结束后至完成评级报告初稿前,向评级对象提交补充资料清单,并督促评级对象在约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首次评级时,项目组对评级对象的现场考察与访谈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尽职调查工作中,项目组不得授意或协同评级对象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假造或隐瞒对评级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料;不得利用自身身份、地位和执业中所掌握的评级对象资料和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     未经委托方同意,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漏有关评级资料和信息,但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尽职调查工作中,公司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利益冲突,证券评级机构股东不得兼任评级总监;证券评级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评级对象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索取贿赂或其他好处;不得接受评级对象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礼物、礼金等形式的馈赠,也不得参与由其组织的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的活动。

第五章  撰写评级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组按规定分门别类整理资料,完成工作底稿。如发现资料中存在遗漏、缺失、错误的信息,应通知评级对象相关主体进行补充和更正。

第二十条     项目组以尽职调查取得的相关资料为基础,根据信用评级方法和评级指标体系,整理定量和定性数据,在对评级对象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撰写评级报告初稿,初步拟定评级报告和评级对象的建议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评级报告应当包括概述、声明、正文、跟踪评级安排和附录等5个部分。

第二十二条      概述部分为概要介绍评级报告整体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评级结果、评级对象、评级项目组人员姓名、大奖官方网站手机版的联系方式、出具报告时间和报告编号。

评级对象发行债券的,还应当包括受评债券名称、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偿还方式、债券担保方式以及发债主体的主要财务数据等内容。

评级对象为资产支持证券的,还应当包括受评资产支持证券的名称、发行规模、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方式以及原始权益人的主要财务数据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声明部分为全面登载证券评级机构关于评级情况的声明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评级报告有效期;

(二)证券评级机构、评级从业人员与评级对象不存在任何影响评级行为独立、客观、公正的关联关系。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应当予以说明;

(三)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从业人员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采信出具评级报告所依据的数据、资料来源,从而保证评级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四)证券评级机构依据内部信用评级标准和程序对评级结果做出独立判断,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五)评级报告观点仅为证券评级机构对评级对象、受评证券信用状况的个体意见,并非事实陈述或购买、出售、持有任何证券的建议。投资者应当审慎使用评级报告,自行对投资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正文部分为完整的评级报告,用于进行详尽的评级分析。

第二十五条      评级结论至少应当包括评级对象、受评证券的信用级别及释义;评级对象评级展望(如有);授予信用级别的基本观点;评级对象、受评证券简要的正面优势分析和风险关注因素。

受评证券有担保措施的,应当阐述担保措施对受评证券的增信作用。

第二十六条      评级分析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概况。至少应当包括评级对象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业务及其特点。评级对象发行债券的,还应当包括对受评证券和融资项目的分析;

(二)行业分析。至少应当包括行业概况、行业管理体制、行业政策、市场竞争情况、行业风险关注和说明;

(三)业务运营分析。至少应当包括评级对象业务模式、经营情况、发展战略、未来三年在建和拟建项目的计划投资额;

(四)财务分析。至少应当重点分析评级对象的资本实力、盈利能力、现金流情况;

(五)偿债能力分析。至少应当重点分析评级对象长短期偿债压力、ebitda对债务本息的保障程度、现金流、再融资能力、财务弹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整体抗风险能力和偿债保障措施。评级对象发行证券的,还应当分析有关偿债保障措施对受评证券风险程度的影响。有担保安排的,应当特别说明担保安排对评级结论的影响,并对担保人信用水平以及担保物市场价值、变现能力等进行分析。评级对象建立专项偿债账户等其他保障措施的,应当分析说明有关保障措施的情况及其可靠性、局限性。

第二十七条       证券评级机构开展首次信用评级时,从现场尽职调查结束之日至评级报告初稿完成之日,单个公司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其发行的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集团公司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其发行的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30个工作日。

证券评级机构对同一评级对象进行连续评级时,从尽职调查结束之日至评级报告初稿完成之日,单个公司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其发行的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6个工作日,集团公司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其发行的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另有规定的除外。

连续评级,是指同一证券评级机构对同一评级对象开展的第二次以上的信用评级,且评级工作开始之日应当在上次评级报告(包括跟踪评级报告)有效期内。进行连续评级的,如距对该评级对象最近一次进场尽职调查的结束之日超过一年的,证券评级机构应当进场开展尽职调查。

证券评级机构对评级对象进行定期跟踪评级时,从评级工作开始之日至评级报告初稿完成之日,单个公司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其发行的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集团公司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其发行的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时间由证券评级机构与委托人在评级业务委托书中自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      证券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对评级结论及其标识做出相应的、明确的阐述,避免使用夸大、诱导性用语。

第二十九条      证券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应当进行充分风险揭示。

评级报告应当对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做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当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

第三十条    跟踪评级部分应当明确说明对评级对象、受评证券在存续期内的跟踪评级时间、评级范围、出具评级报告的方式等内容,持续揭示评级对象、受评证券的信用变化情况。评级业务委托书另有约定的,应当作出明确说明。

跟踪评级安排应当在评级业务委托书中明确说明。

第三十一条      附录部分收录其他相关的重要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主要相关主体的财务数据概要、财务指标、财务指标计算公式说明、其他由于内容及版面原因不便在正文详述的股权结构、组织结构、下属子公司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评级报告应说明使用的评级方法及该方法在何处披露。

第六章  三级审核

第三十三条      报告审核是指评级报告至少应当依序经过评级项目组组长、部门负责人或部门指定人员和评级总监三级审核。后一级审核应当建立在前一级审核通过的基础之上,并对前一级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评级项目组应当及时处理及修正各级审核对评级报告内容及观点提出的修改意见。

第三十五条       三级审核人员同时对评级报告中的评级信息质量进行审核,确保有充足的信息支持信用评级结果。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应正确使用信息,确保信用评级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评级涉及的历史数据有限,应在评级报告的显著位置对评级局限性予以明确说明。

第七章  评定等级

第三十六条      报告上会是指评级项目组将审核通过的评级报告提交信用评级委员会。信用评级委员会对评级报告内容及观点提出意见并确定评级对象、受评证券的最终信用级别。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信用评级委员会委员遵循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不得担任本人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的评级项目的评审委员。

第三十八条      定稿是指评级项目组根据信用评级委员会反馈信息进行报告修改,无误后交由复核人员进行定稿。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复核人员负责对评级报告会后修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  评级结果反馈与复评

第四十条    在正式发送评级报告前,信评委秘书处先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和评级对象告知评级结果。

委托方或评级对象对评级结果存在异议,并提供可能对评级结果产生影响的补充资料的,评级对象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信用评级委员会提出复评申请。

第四十一条      信用评级委员会接受复评申请后,评级项目组根据评级对象提供的补充资料修改评级报告,并将修改后的评级报告、复评建议、信用等级、补充资料等提交信用评级委员会,由信用评级委员会确认复评等级。复评等级结果为最终信用等级,且复评仅限一次

第四十二条      报告制作是指证券评级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制作评级报告电子版和打印版。根据信用评级委员会意见修改完成后的评级报告只允许进行报告格式调整和财务数据更新调整。评级结论和信用等级等观点有实质性修改的,应当重新提交信用评级委员会审定。

公司的合规人员对评级报告出具流程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九章  信用等级公布

第四十三条            评级结果由评级总监核实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公布,信用评级报告应当加盖公司评级业务专用章。

第四十四条            除《评级协议书》另有规定外,评级结果将在公司网站及监管部门要求的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章  资料归档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组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将受评对象的原始资料、评估过程中的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受评对象提供的原始资料要作为保密级别文件归档。对受评对象特别要求保密的文件,将作为公司机密文件单独存档。

第十一章  跟踪评级

第四十七条      项目组根据跟踪评级的有关规定,持续、密切关注与评级对象信用水平有关的信息,包括公开信息和评级对象相关主体传送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指定专人在信用等级有效期或债券存续期内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跟踪评级。

 公司将在受评证券或其发行人年度报告披露2个月内披露定期的跟踪评级报告。受评对象需向公司提供新一年的年报及相关资料,公司将根据受评对象信用状况的变化对被评对象进行电话访谈或实地调查并进行综合分析,决定是否调整其信用等级。如受评对象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资料,公司将根据收集的公开资料进行分析并据此调整信用等级,或宣布信用等级暂时失效直至被评对象提供上述资料。

如发现受评对象发生影响信用等级的重大事项,公司将要求受评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并就该事项进行电话访谈或实地调查,及时对该事项进行分析,据实确认或调整信用级别,出具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受评对象在发生上述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公司做出判断。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指引由本公司评级标准委员会通过后生效并由其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五十条  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证券评级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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