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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评估认证机构开展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3

各市场成员:
       为进一步规范评估认证机构行为,推动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第20号)以及《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公告》(〔2022〕第1号)等文件,结合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结果和各机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开展情况,现就评估认证机构开展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结果公示的机构可开展绿色债务融资工具评估认证业务。其中,排名靠前的机构可独立执业;其余机构在执业时需征询两名外部专家意见,并在评估认证报告中引用专家意见。
       二、外部专家应具备评估认证项目所属产业领域8年以上研究、咨询或技术经验,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相关领域专业资质证书;不得为涉及企业的关联方,无利益冲突关系。
       三、相关评估认证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则指引要求,遵循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和勤勉尽责的原则,规范开展绿色债务融资工具评估认证业务,维护市场秩序。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评估认证合同签订日在生效日前的正常执行,新开展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评估认证业务,建议参考公示名单遴选机构,并按要求执业。

       附件:绿色债务融资工具评估认证机构公示名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2年10月31日


绿色债务融资工具评估认证机构公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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